依據:依據「本社第13屆第30次理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單位名稱:保證責任臺北市台北地下街場地利用合作社。
二、公告單位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市民大道一段100號B1。
三、公告名稱:台北地下街廣告物使用申請。
四、聯絡人:台北地下街活動企劃組 副組長蔡逸鴻。
五、聯絡電話:2559-4566分機509。
六、公告標的範圍:臺北市中正區市民大道1段100號(使用標的詳見附件列表)。
七、使用用途:刊登各式宣傳廣告或公益活動。
八、開放申請時間及受理時間:〈廣告物簽訂年約者,使用費可打6.5折、滿6個月以上
未滿12個月者7折〉
(一)廣告物〈年約〉申請使用期間(年約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開放受理申請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0月15日下午6時止(共15日)。
(二)廣告物〈短約〉申請使用期間〈至少一個月,不足一個月皆以月計算〉
開放受理申請自使用起始日至少15日前〈採先申請先付保證金者優先使用〉
九、申請資格:台北地下街所有廣告物以台北地下街相關廣告與公部門宣傳廣告為優先
其餘開放受理申請,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使用台北地下街廣告物:
1、與臺北市市場處簽訂「臺北市台北地下街商場店舖使用行政契約書」之經營體。
2、與本地下街經營體簽訂聯合經營契約之廠商。
3、合法商業登記之公司行號。
4、本合作社之合格社員
備註:年約者遇有同一期間申請同一廣告物時,本社將邀集各申請人以公開比價方式決定。
十、廣告物可使用檔期、使用費及保證金洽行政中心櫃台,廣告物核准通知後,7日內完成
繳費;
- 〈年約〉廣告物於訂約之同時應即開立保證金一張〈或現金〉及逐月1日到期之認
養使用費及電費之支票十二張或現金,一次繳付壹年份。
- 〈短約〉廣告物於訂約之同時一次付清〈現金或即期票〉,一個月以上應即開立逐
月1日到期之認養使用費及電費之支票。
*若支票未兌現,合作社終止認養使用並收回標的物;認養使用單位無條件放棄法院所有
抗辯權。
*申請人應於使用廣告物前完成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未辦理者,喪失原核准